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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遇纠纷 专家支几招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市民热衷于外出旅游。随着天气变暖,随团出游已成为市民放松心情的首选,但相关问题也频频发生。作为游客,一旦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承诺不符或在旅途中发生了让人不快的意外,从而引起旅游纠纷时,该如何处理?怎样维权?对这些问题又如何有效地避免?围绕这一话题,记者日前采访了法律界相关人士。
  看清合同谨防陷阱
  赵女士是本市某事业单位职员,她于去年8月份安排了一次旅游,并提前15天与旅行社订了合同。由于出行时间恰好在工作日,赵女士还向单位请了年假。然而在临近出游时被告知因组团人数不够,该行程被取消,赵女士为此气愤不已,找到旅行社理论。在听旅行社工作人员解释后,赵女士才发现,原来旅游合同约定人数如果不足15人,旅行社有权单方取消行程。
  针对此类情况,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陈晖分析说,赵女士签订的是一个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如果双方事先对“假如旅游团人数达不到约定数,旅行社就可以单方解除旅游合同,且不负违约责任”的条款均认可,则该约定应认为是有效的。但如果赵女士签订的是格式合同,且旅行社对此问题没有尽到充分提醒的义务,则该条款效力应认为有严重缺陷。作为旅游者,在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应特别注意防范可能存在的合同陷阱,要看清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对于一些会引起误解或容易产生歧义的条款应约定清楚。
  发生意外谁来担责
  好热闹的小张选择在去年“十一”黄金周期间出游,她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武夷山游。在游览某景区时,小张被一只突然出现的小猴抓破了脸。事后,小张要求旅行社对此事承担赔偿责任,未能如愿。类似这样在旅游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被盗等等,对旅游者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让旅行社来承担责任?
  就此问题,河西区人民法院法官钱天彤指出,上述事件中受损害的游客,可向旅行社主张违约责任,也可要求旅行社或其他责任方承担侵权责任。旅行社对游客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保证其提供的车辆等设施运行完好,并对旅游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必要的预防和明确的提示。如果旅行社疏于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损害发生,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第三方致使游客受到伤害时,如果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即首先由直接致害人赔偿,如果直接致害人无法确定、下落不明或没有赔偿能力时,旅行社再对游客进行赔偿。
  可否索赔精神损失
  28岁的小王去年新婚后与妻子随旅行社去五台山游玩。回来路上,司机竟然在山区迷了路,结果凌晨4时才赶回天津。小两口一路上担心受怕,狼狈不堪。在旅途中,游客有时会因旅游服务质量问题产生不愉快,如司机迷路耽搁时间、餐饮住宿条件差、景区游览安排不到位……这些问题看似很小,却对游客的心情影响很大。旅游本来是一种为精神放松而消费的活动,如果适得其反,给人带来极大的烦恼,那么是否可以向旅行社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钱天彤分析说,从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限于对人身权的侵害方面,合同违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尚无法律依据。但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可以考虑赔偿。我们从这个规定延伸,对一些有特定人格象征意义的旅游活动,如蜜月游,如果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问题,是否可以考虑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新闻发表于:2006-4-22 16:04:16
来源: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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