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条规定,客房“超过中午12时加收半天、超过18时加收全天住宿费”,这种做法属酒店业的“惯例”,消费者一般只能“顺从”,而对于凌晨入住的房客“一日”如何收费,《规范》没有明确规定,更是由酒店说了算,在各地五花八门,但总体是利于经营者。如近年来,随着自费出游热的到来,“凌晨房”顾客入住某些宾馆不足一天却收两天费用。 在外住店“一日”起止时间,是出行住宿者经常遇到的问题。既然住宿是按天数来结算,为何不采取“住满24小时算一天”的做法?何以计算一日不足24小时?经营者提供服务必须按质保量,这是《合同法》、《消法》等明文规定的法律义务;消费者接受高质量的服务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经营者提供服务必须按质保量,消费者按接受服务的质量支付费用,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平交易的内容。因此,住宿业不满24小时算一天、甚至一天按两天算的结算方式于理不合、于法不符。 酒店业的这种“惯例”长期存在是行业既得利益顽固化的表现。某些大酒店以管理方便、房源客源保障等进行辩解,都是从一己立场出发,丝毫不考虑消费者的便利与权益。所谓的惯例不过是相对强势的经营者借助行业规范的“霸权”强加给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不平等条款。在这个问题上,消费者似乎最多只有对结算方式的知情权,并且经营者“告知了就是约定合同”,成为不二准则,其享有“最终解释权”。对此,消费者协会无能为力,各地似乎也鲜有因住宿业的霸道做法提起诉讼的。 合同的生命在于自由、公平与公正,但面对霸道而普遍的酒店住宿行业“惯例”,消费者的选择权、话语权、平等协商权、公平交易权在哪里?行业惯例谁来打破?这些问题都在人们的追问之中。 笔者欣闻不久前已有四川等地的某些酒店率先采取“对时”服务的做法,即“住满24小时算一天”,首次对住宿钟点进行市场促销,开始挑战酒店业“中午12时退房结账”的惯例。酒店按小时收费给消费者让利,自身也必将在竞争中获利。但可惜这种做法现在仅是个例,还远未形成气候。 针对长期存在的酒店业客房收费惯例之不合理现象,笔者期盼能有一场公益诉讼出现,让法律来给广大消费者一个说法。毕竟法治社会应该由法律说了算,而不是不合理的行业惯例说了算。 同时笔者认为,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应积极依法规范,行业协会明确规定并加强监督和规范管理,促使市场竞争,回归公平、公正,创建和谐消费环境。因为和谐社会是各方利益平衡的结果,各种主体的利益诉求渠道有效畅通并得以有机结合,处于和谐状态,此时社会矛盾钝化、消弭到最大程度,社会充满不公平、公正,如果任由一个不公平、公正的行业惯例存在,任由事关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大量存在,那么,我们可以说这还不是和谐社会,或者至少是与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氛围格格不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