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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维权“实用方略”
  煲一锅好汤需要掌握恰当的火候,过烂不好,欠火更不行。旅游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同样的道理,作为普通的旅游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需要搞清“合理维权”和“过度维权”的区别。

首先,消费者应该明白什么是“过度维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刘俊海指出,对于“过度维权”,业界存在一些不同的意见,但是一些基本点是能够统一的。他认为,过度维权是指消费者的维权行为逾越了法律、公共秩序、社会习俗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他单位、组织的合法财产和个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刘俊海教授认为当前消费者维权存在两大误区:

一是消费者声称“提出的要求必须满足”,否则就要“告到法院打官司”,旅行社对此心存忌惮,担心旅行社形象受损,影响未来发展,甚至有些单位就采取“私了”的方式。刘俊海认为这样大可不必。旅行社有过错,对方要上法庭也是推不掉的,而如果旅行社无过错,打官司的过程实际上宣传和强化了旅行社品牌的影响力。

二是一些旅行社认为消费者索赔金额过高,难以接受。作为旅行社一方,不必要担心索赔金额的问题。因为如果消费者提出的索赔金额没有事实上的证据,也没有法律理由予以支持,判决之后会大量“缩水”,同时如果索赔金额较高,法庭也将会收取较高的诉讼费进行调节。

刘俊海教授也指出,常见的两种情形应该归于“维权过度”,一是在飞机、列车等交通工具出现晚点之后,游客或拒绝乘坐,或拒绝离开交通工具,有的甚至打砸交通工具上的座椅等设备;二是因为对导游司陪人员的服务质量不满而辱骂、围攻甚至殴打对方的行为。这是最为常见的两种过激行为了。

专家认为,涉及旅游维权的问题,除了民航、旅游方面的法律,处理这类纠纷时,还要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法”、“刑法”等。消费者自己应该知道哪些能赔哪些不能赔。以飞机延误为例,消费者应该清楚这是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失,类似的情况,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做法是要么改签,要么退票,很少有赔偿的,而如果赔偿也是很低的,因为航空行业由于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比较容易发生且显而易见,对航空公司来讲,一般只赔偿直接损失,比如造成物品丢失、旅游受伤等。

在处理这类旅游纠纷的时候,刘俊海建议从以下几个途径寻求解决:第一当然是在互相体谅、忍让的基础上和平解决;第二可以投诉,寻求民间组织团体,如消协、饭店行业协会等;第三,可以寻求旅游管理部门解决;第四可以按照双方在旅游合同里的协定,找共同认可的仲裁机构解决;第五,应该是终极解决方案,就是寻求法律解决途径,提起诉讼。按照这样的顺序和途径,有助于旅游消费者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新闻发表于:2005-1-22 18: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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