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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质量赔偿标准
国家旅游局在前不久出台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额赔偿暂行办法》中,对旅游质量赔偿问题作出了明文规定。
主要内容如下:
1、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2、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3、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的违约金。
4、导游违反规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5、导游在旅行途中,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住宿餐食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本新闻发表于:2004-2-17 11:54:12
来源:{news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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