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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
第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管
    理。
第八条 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及国家制定的涉
       及旅游安全的各项法规的情况;
    (二)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
    (四)督促、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保险制度;
    (五)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七)参与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处理。
第三章--事故处理
第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
    (二)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三)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
    (四)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五)对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进行处理。
第十条 处理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组团单位;
    (二)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
       便;
    (三)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
       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四)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
       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赔偿。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事故经过及处理;
     (二)事故原因及责任;
     (三)事故教训;
     (四)今后防范措施。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三条 在旅游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本办法的,由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限期整改;
     (四)停业整顿;
     (五)吊销营业执照;
     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
     办法,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17条 本办法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新闻发表于:2004-2-17 11:53:22
来源:{news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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